《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3-11-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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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加速飞机租赁产业集聚,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前海管理局牵头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政策内容更加科学合理,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2月7日前,通过下方留言区或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1栋2308室,联系电话:0755-88105351(邮编51805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飞机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liying@qh.sz.gov.cn。

  感谢社会各界对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助力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加速飞机租赁产业集聚,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落地支持。鼓励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飞机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在前海落地展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申报深圳市金融总部和前海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第二条 业务奖励。对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实际收取租金金额(不含税)的8%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第三条 经营奖励。对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利润总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第四条 深化深港合作。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依法依规通过赴港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扩宽资金来源。发挥前海跨境金融与深港合作优势,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

第五条 提升外汇管理便利化水平。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允许试点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第六条 简化飞机租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项目公司,简化和规范项目公司注册办理流程;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开展飞机保税维修业务。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支持,为租赁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等创造便利条件。

第七条 鼓励飞机租赁人才集聚。吸引、培育飞机租赁高端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深圳市“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计划。为飞机租赁企业员工在深圳办理落户、人才住房、医疗及子女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八条 建立市区协调联动和一站式服务体系。加强飞机租赁工作统筹,建立“市级+注册地行政区+前海合作区”协调联动机制。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设置飞机租赁业务服务专窗,为飞机租赁企业提供包括企业设立、海关备案、银行开户、外管局备案、税务协调、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财税代理、海关报关、产权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全面优化飞机租赁服务体系。


附 录

说 明


1.本措施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1)本措施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另有说明的除外。

(2)本措施所称“飞机租赁业务”,是指飞机整机(包含但不限于民航客机、直升机、教练机、公务机等飞机整机)、发动机、航材、飞行模拟器、动态模拟舱等航空专用设备租赁业务。

(3)本措施所称“飞机租赁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

(4)本措施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2.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同质政策择优享受,不同政策叠加享受: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不同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可叠加享受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负责统筹本措施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通知、材料受理、审核公示、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管理服务等。

5.本措施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来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