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Financial Leasing Association(缩写GDFL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广东省内各类租赁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社会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商务厅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2903室。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宗旨:本着“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建立共同目标,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实行平等合作,维护会员整体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我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商会、协会和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我省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以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使其健康持续发展;

(二)协助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调研、信息统计、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制定和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的法规体系;

(三)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四)组织举办融资租赁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及信息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协调融资租赁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

(五)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培养融资租赁行业专业人才,提高我省融资租赁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及境内外商务考察活动等;

(七)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方针政策,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融资租赁行业的最新动态和政策信息;

(八)完成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会员单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九)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业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企业或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商业保理、信用保险、证券、信托、征信、评估、法律、商账管理等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以及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融资租赁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申请入会的融资租赁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单位会员更换代表,应向本会及时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咨询、培训、考察、合作、协调等服务优先权;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融资租赁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八)有权向本会咨询融资租赁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基本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五)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本会及本行业合法权益及声誉;

(六)积极配合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研,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向本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20万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5万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0万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3万元;

(五)  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万元;

(六)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万元。

另说明: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单位为非非会员单位,成员收费标准如下: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3万元;

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万元;

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3千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融资租赁行业自律制度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愿意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为执行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离任时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聘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三)会长无法履行事务时,行使会长职权;

(四)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

(五)经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3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