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宣判:支持出租人的主张

时间:2021-07-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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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以下简称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对全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宣判,认定了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支持了出租人的主张。

此案件为原告(出租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承租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电视栏目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许可的方式租回使用。被告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未再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的判决理念有效回应了市场现实需求,有利于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创新发展,公平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无形资产形态存在的知识资本的价值越发得到市场的关注和认可。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的产业规模持续做大、业务模式不断创新,逐渐向无形资产领域延伸,为科技创新、文化传媒、体育娱乐等产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服务。

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延伸的新业态新模式,具有促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运用和市场化的积极功能。《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明确支持天津市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