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纪要》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和应对建议(中)

时间:2021-08-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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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张之珂律师团队编写


作者介绍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简称大成广州)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于 2001 年 6 月 15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依托大成全球化网络,大成广州已成为华南地区专业布局完整、团队协作高效、服务品质优化具有鲜明岭南文化特色的综合性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同时,大成广州也是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监事单位和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

      张之珂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20余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张之珂律师团队成员均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从业经验,部分律师曾供职于法院、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主要服务范围为融资租赁与金融资本市场服务。对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科技金融、地方金融等金融或类金融行业等有深入研究、了解,熟悉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运作及法律风险防范,对金融与资本市场有深入研究、了解,熟悉各种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结构化融资等投融资方式,专注于金融与资本市场的非诉和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一、对融资租赁业务中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以及相关服务合同的影响

 (一) 关于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规定及适用 

《九民会纪要》第51条规定,涉及变相利息的认定的裁判规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九民会纪要》所确认的“服务费”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列举了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而且直接用“相关费用”的表述,把利息、租金之外的所有收益都纳入到调整范围。同时,《九民会纪要》并未将收费主体局限于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指定的主体也纳入调整范围,使裁判规则的适用更加严谨。

目前《九民会纪要》第51条对于融资租赁关系是否适用尚未有明确规定或判例支持。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权限已经移交给银保监会,相应的监管标准逐渐向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靠拢是大势所趋,因而法院就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大,融资租赁公司切不可掉以轻心,忽视该裁判规则的倾向性。

 (二) 对融资租赁相关服务合同的影响 

1.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服务真实情况的形式与实质性审查

出租人是否向承租人真实有效提供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内容与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争议的焦点及难点问题。对此,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裁判尺度也不统一。

实践中,出租人往往利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设置较为简单的服务内容但收取较高额的服务费,或者在未提供实际服务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签署已收到服务的确认文件。《九民会纪要》发布前,大部分法院认定该等合同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认可承租人签署的已接受服务的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6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在出租人仅就其所提供的咨询服务成果出具了承租人签署的出租人已经完成符合约定服务的确认书,且已经向出租人支付了服务费用,并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情况下,法院据此认定出租人已经履行完毕咨询服务。但也有法院会结合出租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来认定是否支持服务费的诉请。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5675号一审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出租人并未提供约定的专业性咨询服务,判决驳回出租人要求支付服务费的请求。

《九民会纪要》的发布,统一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首先,要辩证的把握契约自由和平等保护原则。《九民会纪要》在总则中提及“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强调对“契约自由”进行“辩证理解”,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平等保护”,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对于不符合“平等保护”、违反诚实信用的契约,不能机械适用“契约自由”的原则。

其次,强调穿透式思维的审判理念。《九民会纪要》的总则部分,强调了“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把对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费用是否合理要纳入到实质审查的范围。

结合《九民会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针对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法院不仅会审查承租人签署的服务确认书和承租人已经支付相关费用等形式性文件,还会进一步查明出租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及承租人签署确认书和支付服务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约定或者与约定的符合程度,甚至连服务费用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数额的合理性)也可能被法官纳入查明范围。出租人凭借强势地位通过让承租人签署确认文件等过往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已经被《九民会纪要》所改变,难于长久实施。

2. 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服务费用是否合理

关于“合理”的含义,第一个方面是服务的内容是否必要。融资租赁交易的规模、标的物、交易结构、交易模式对交易的复杂程度都有着不同的影响,对于模式成熟且标准化的融资租赁交易,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值得探讨;第二个方面是服务的内容与服务的费用是否匹配。如果服务的内容与服务费金额不匹配,服务内容较为简单而设置的服务费却很高,明显不符合“平等保护”的原则,法院很可能会进一步查明这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其“合理”性。

 (三) 应对建议 

1.针对新增业务

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根据项目情况,采用不同的交易模式。

对于没有真实服务需求的融资租赁交易,建议不再采用收取服务费的形式来获取利润,而是将拟实现的利润直接计入到租金收益中,通过增加租金收益的方式收取利润。

对于有真实服务需求的融资租赁项目,即承租人的确在交易模式的设计、相关财务税务筹划等方面有真实服务需求的,可以签署服务协议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但融资租赁公司要关注该项目提供相应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合理的服务成果,做好提供真实服务的证据保全工作,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如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来协助完成服务,同时服务费用标准的确定上,要注意把握服务费用、服务内容与当时的市场行情的匹配程度。对于确有真实服务需求的融资交易项目,融资租赁公司亦可以考虑通过提前收取部分租金的形式,提前把相应的利润锁定,实现与收取服务费相同的收益效果,同时满足合法性的要求。

2.针对存量业务

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上述建议,及时调整存量业务中“不合理”的服务费、咨询费的约定,使其满足“合理”的标准,避免被法院认定出租人收取不合理服务费导致的收益损失。

二、对融资租赁物处置的影响

 (一) 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保护租赁物的真正权利人 

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建立完善的动产权属登记制度,动产租赁物是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在权利外观上容易被第三人误认为该动产属于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物虽然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做过登记,但此登记是否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公示效力,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各地法院所持观点存在不同,实践中存在大量已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动产租赁物,期后又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

此次《九民会纪要》在引言部分明确“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此次《九民会纪要》明确的上述内容有利于保障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即已经在中登网做过登记的动产物权,其他法院不得查封、扣押,从而有利于保护融资租赁公司处置租赁物的权利。如果其他法院查封租赁物依据的仅是普通债权,而与租赁物的物权无关,那么法院在裁判时,会更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能单独取决于权利外观。

应对建议

(1)融资租赁公司除完成中登网等相应的登记要求外,可以在租赁物(尤其是动产租赁物)上,设置相应的权属标记措施,明示所有权归属,并定期检查、巡查。尽量避免动产租赁物在权利外观上被法院或第三人误认为承租人所有而进行查封、扣押。

(2)如果因承租人与第三人的纠纷而导致法院将融资租赁物(通常为动产租赁物)被查封、扣押,甚至已作出不利于出租人所有权的裁判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或者提出保全异议、执行异议。根据《九民会纪要》明确的审判精神,前述合理请求也会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融资租赁公司增加权利救济方式 

《九民会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我们认为,该规定明确了未完成注册资本相应实缴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未完成实缴注册资本义务的股东提前缴付的相应注册资本。该等方式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救济方式,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得到有效清偿。

应对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在其他方法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履行未实缴的出资责任,更好地实现债权收回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