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推进金融强省建设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

时间:2021-08-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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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东金融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和“1+1+9”工作部署,加强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谋划和推动全省金融改革开放,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稳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新的更大作为推动“十四五”开好局,为广东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动能。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深化金融改革,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推动实施更高水平的金融开放

  (一)推动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30条政策进一步落地实施。

  稳妥开展“跨境理财通”、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试点。研究在CEPA协议框架下率先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业务。争取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试点,拓展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二)携手港澳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

  完善粤港澳携手共同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体制机制,加强金融合作开放政策研究储备。推动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科创金融试验区。探索试点港澳机构与大型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支持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落地。

  (三)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创新发展。

  支持粤澳在跨境金融领域深度合作。支持境内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探索境内金融机构为澳门企业提供贷款、发债、保险等金融服务。支持合作区内的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试点。支持在合作区内规范发展财富管理、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

二、加快建设现代金融体系,增强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四)继续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新改革发展。

  推动符合创新试点条件的尚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完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并在深交所上市。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大湾区债券平台。

  (五)高标准建设广州期货交易所。

  进一步做好广州期货交易所开业运营的政策保障,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做好期货品种研发,强化与香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动合作,打造服务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的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

  (六)积极发展期货相关产业链。

  鼓励期货公司和其他各类中介机构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打造省级期货与金融市场研究机构,完善期货相关产业链。建设期货保税交割中心,规范发展大宗商品交易。

  (七)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充分发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梳理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龙头、“专精特新”与独角兽企业名单,开展分类培育,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沪深港三地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上市挂牌。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

  (八)积极发展法人金融机构。

  推进筹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国际海洋开发银行和丝路信用保险公司。争取新设金融机构,推动广州国际信托重组开业。推动省农合机构深化改革,建立全省农商行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支持设立外资控股与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九)有序开展金融科技创新。

  支持深圳深化央行数字货币应用创新试点,推动广州申请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吸引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推动金融科技专业智库和联盟发展。联手港澳推进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

三、深化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

  (十)推动加大对广东投融资的支持力度。

  推动省政府与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万家企业”融资需求数据库,举办专场融资对接活动,强化银企“面对面”交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强化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加大“险资入粤”引进力度。积极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十一)积极推动科技金融创新。

  构建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机构与科技产业园区孵化载体的对接。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创新科技担保业务。鼓励银行业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规模。

  (十二)强化对稳外资稳外贸的金融支持。

  继续扩大“加易贷”规模,促进外贸企业融资供需精准对接。用好省级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强化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鼓励外贸企业更好利用汇率避险工具。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扩大标准化票据和供应链票据发行规模。

  (十三)继续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积极争取增加小微企业再贴现再贷款额度。支持评级优秀的小贷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杠杆倍数,适度开展“投贷联动”等创新业务。加快建设广东小贷行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中小微企业特色金融服务平台。强化银担合作,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支持融资再担保公司做大做优做强。

  (十四)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投资等方面协同港澳统一标准、丰富产品,强化绿色金融研究与交流。推动大湾区碳资产管理和碳金融产业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绿色技术银行”,打造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综合服务平台。推动银行机构将环境评估纳入信贷流程,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四、推动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有力支撑“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格局

  (十五)支持珠三角各地市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开展特色金融创新。

  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发行债券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在先进制造业集聚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发展并购贷款支持企业改造升级。支持产业园内符合国家战略布局及产业政策的大型企业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评级优秀的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

  (十六)强化汕头、湛江省域副中心城市金融功能。

  支持汕头开展华侨金融、跨境金融等创新试点,支持汕头海湾农商银行改革发展,推动设立科技型证券公司,完善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华侨板”功能。支持湛江创新发展海洋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在湛江设立海洋金融专营机构,创新海洋信贷、海洋渔业保险,探索设立海洋发展基金,促进湛江金融与临港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探索创建普惠金融试验区。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和金融对口帮扶机制,引导珠三角地区农商银行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农商银行的帮扶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试验区,探索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新路径。

五、持续强化金融综合治理,有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八)持续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妥善化解P2P存量风险。丰富中小银行资本金补充手段,进一步优化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做好上市公司债券风险与股权质押风险化解工作。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督促推动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九)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制定落实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广东省金融风险防控中心作用,发挥地方金融风险监测系统作用开展全省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更精准识别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六、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二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

  细化地方金融机构的行业监管细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完善地方金融机构报表体系,加快推进非现场监管系统建设,提升智能化监管水平。制定完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办法,精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二十一)强化央地监管协同。

  在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框架下,深化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协调。协同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开展金融知识与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二十二)健全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与资讯交流机制。

  探索建立粤港澳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广东与港澳地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机制,以及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机制等。探索建设粤港澳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三地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信息定期交流和共享。

七、加强党建引领和组织保障,提升金融软实力

  (二十三)抓好金融系统党建。

  建立党建引领业务创新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基层党组织的支部共建制度,把支部结对共建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协同加强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清廉的金融监管文化。强化金融系统干部监督管理和警示教育。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四)强化金融软实力建设。

  做好金融创新奖评选,推动高端智库建设,引进建设金融40人论坛等高端金融智库,培育本地金融智库,继续办好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论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峰会,提升大湾区金融软实力。强化金融正面宣传与引导,创新宣传手段,更多更好利用新媒体,配合重大金融改革落地实施有计划地开展金融宣传,营造有利于金融改革创新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