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省外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公司的17项报备材料!吉林省印发《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章 业务准入、变更和终止
(一)业务申请书(应载明拟准入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二)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筹建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出资股东最近两年财务报告或个人财产来源说明;
(六)股东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资人决议);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载明的股东公司公示信息;
(九)信用中国(吉林)报告;
(十)出资股东、拟设公司高管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
(十一)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十二)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附现场照片);
(十四)授权委托书;
(十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总公司具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资质;
(二)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三)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一)总公司申请书(应载明拟准入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二)总公司章程;
(三)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含可研报告);
(四)总公司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总公司最近两年财务报告;
(六)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涉及公司公示信息;
(十)信用中国(吉林)报告;
(十一)总公司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报告;
(十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十三)总公司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分支机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十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六)授权委托书;
(十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章 监管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留有影像资料;
4.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第六章 清理整顿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