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2-05-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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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豫金监〔2022〕82号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推动三类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开展2022年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行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典当行:截至2021年底,全省典当行法人机构246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此次选取平顶山、鹤壁、新乡、濮阳、三门峡、周口、济源等地不低于50%的典当行进行检查,其余由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安排检查,全省典当行检查达到全覆盖。在确保执法质量的前提下,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可以委托相关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二)融资租赁公司: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29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此次检查选取29家,检查达到全覆盖。

(三)商业保理公司: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商业保理公司法人机构7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此次检查选取7家,检查达到全覆盖。

二、检查依据

(一)典当行: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二)融资租赁公司: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3号)。

(三)商业保理公司: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三、检查内容

(一)期限和范围。2021年度三类机构的公司治理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业务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有关风险情况以及上一年度检查整改情况等。

(二)检查内容(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依据三类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公司治理情况。核查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高管人员等基本信息。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和关键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管人员频繁变动的情况;调查了解控股股东的资质背景、实业背景和偿付能力等。

2.内部管理情况。核查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内控制度具体执行情况。是否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办法与业务操作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抽查相关文件检验上述制度具体落实情况。

3.业务管理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借业务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融资行为;业务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规定;业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是否按照规定报送报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及其他资料等。

4.财务管理情况。核查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信息、业务档案等原始资料是否完整;账册是否完整,账单、账证是否相符;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否完整。通过分析财务数据、银行流水等资金,核查是否存在隐瞒有关违规问题。

5.企业经营情况。检查财务报表、业务台账、项目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通过分析有关指标(如资产负债率、资产流动比率、逾期率等)、资本金使用和在位情况、客户集中度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流动性管理情况等,全面了解实际经营情况。

6.其他有关风险情况。是否存在套路贷、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流程

(一)检查时间。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于4月至10月期间完成三类机构执法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情况报告。

(二)检查准备。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核查。检查前,检查人员应收集整理被检查机构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及非现场业务监管等情况,以便实施有针对性、有重点的检查。

(三)检查通知。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提前7日向被检查机构发送书面检查通知,告知其检查要求、检查时间及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并向被检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四)检查实施。检查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规定程序,及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根据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1.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2.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合法合规。

3.根据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应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机构充分交换意见,被检查机构应当及时认真反馈意见。

(五)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检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

(六)检查处理。根据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要研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于10月底前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档案整理。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将检查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时装订归档,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归集到本级“互联网+监管”系统。

五、有关要求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实施后续监管,做好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将有关线索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被检查机构要积极配合

1.应真实、准确、全面提供检查清单所列示的文件、档案材料;

2.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检查期间,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3.检查期间,被检查机构相关人员(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应留守检查现场,随时接受检查人员的问询;

4.对于被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二)严肃检查纪律

1.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检查;

2.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并且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被检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3.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准借检查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的接待安排等;

4.进驻检查时,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要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知被检查机构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5.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守商业秘密原则,自觉保守被检查机构涉及的商业秘密。

(三)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落实本地区疫情防控要求,可以适时调整工作计划和检查进度。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