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租赁参与PPP项目融资的探析

时间:2017-12-28  来源:德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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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 年以来,随着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PPP政策的密集颁布,各类细分行业的PPP项目涌出,涵盖了各类地方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入库项目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的1351个,投资额2.2万亿元;国家示范项目743个,投资额1.86万亿元。

PPP项目融资的参与方涵盖股权及债权,全方位多角度。然而,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中最了解地方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的资金方之一,却难以现出身影。

如此状况,引起了租赁人的深入思考,接下来,从金融租赁在PPP项目中的操作形式探讨以及风险几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金融租赁在PPP项目中的操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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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PPP模式的项目特点,可以将项目分成建造和使用两个阶段。我们接下来具体探讨这两种阶段下的金融租赁操作形式。

 

(一)项目建设阶段

PPP项目的建设阶段一般为2到3年,这与融资租赁通常的投入期限3到5年相匹配。

在这个阶段,金融租赁可参与固定资产融资的业务模式通常有两种:1. 直接融资租赁,以在建工程或拟采购设备等未来固定资产作为标的物,给承租人提供融资,解决其前期投入建设或购置大型设备的融资难题;2. 售后回租,以承租人已有的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固定资产(如:基础设施或设备)为标的物,租赁公司买入标的物,获得所有权,支付购买价款,承租人到期回购重获标的物所有权。

 

(二)项目使用阶段

金融租赁在项目使用阶段,可以考虑完全退出、形式退出、不退出三种参与方式。

①完全退出,是指SPV公司通过找到更低成本的替换融资,将金融租赁的租赁融资给替换掉。市场上通常的替换融资有多种,比如:PPP产业基金、债券融资(项目收益债)、银行融资(流贷、项目贷款、理财资金等)、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等。

②形式退出,是指因为租赁融资到期偿付或者提前到期偿付,使得金融租赁公司不再是PPP项目的债权人。但是,金融租赁公司基于对项目的深入了解,承担了财务顾问的角色,综合利用金融机构的投融资特点,帮助项目公司解决其在运营期的资金问题。

③不退出,是指租赁公司在项目使用阶段继续存在,考虑自身以租赁资产转让的形式引入低成本资金,并且将利率优惠传达给PPP项目。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直接在交易所转让有难点的PPP项目,而租赁ABS已经广被投资人和评审机构所接受。这里的交易所,主要为银行间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及PPP项目专业资产交易所(比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

 

风险关注及建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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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信措施的缺失或者弱化

PPP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股权架构中,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大,政府一般支出项目资本金(20%~25%)的一定比例(比如:5%~20%),也就是总投资的1%~5%。其它的95%~99%都需要由社会资本方自投或者引入融资,并且融资呈现多样化。

这样的架构下,几乎不能亟待地方财政的任何形式增信措施,并且在PPP项目为大家逐渐接受的当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财政倾向于PPP项目零支持;社会资本方担保或者其它抵质押的增信也不能过于要求。

如此情况下,对参与其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对PPP项目本身偿还能力的测算须精准、可靠,对项目吸引其它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吸引力准确判断;另一方面,须考察PPP项目各类社会资本方的经验与实力,提前考察项目顺利完成的可行性,引入保险措施,减少完工风险。

 

(二)政府行政风险

传统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习惯于大包大揽,PPP要求当地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现代财政制度,这本身就是一个考验。为了减少行政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期项目接触中,不仅仅接受政府方的考察,同时应该对当地政府的PPP实施机构进行考察,需要求当地机构具备较为全面、清晰的PPP理念,且具有较强的PPP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