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碧影:尽早出台《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05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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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鉴于当前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格局面临调整,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将由商务部负责转为银保监会总体负责、各地方金融局负责具体实施。在租赁业规模实现新跨越的同时,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正面临重大变革,新的金融监管环境给租赁业转型提出了新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要合法合规经营,必须依法依规监管。

然而,目前我国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现有的均为商务部、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政策,融资租赁专业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我认为应建立全国性动产登记平台,设立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动产登记职能,将融资租赁登记纳入其中,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保障融资租赁物权。通过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来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资源耗费,节省承租人的交易成本,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在当前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门槛准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的现状下,建议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出台《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积极推动融资租赁法规法律出台,针对上述两个立法难点展开立法调研,呼吁人大早日启动融资租赁立法程序。

针对融资租赁具有金融服务属性必须纳入监管的实际情况,银保监会可以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融资租赁具体业务行为等规定条条框框,规定红线黄线。银保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可重点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行为规范,即使没有行政处罚权,也可以达到现阶段的监管目的和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