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6-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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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原则,依法清理排查“失联”“空壳”和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实现分类处置,名单管理,推动行业“减量增质”,高质量发展。

  二、清理排查对象

  此次清理排查的主要对象为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租赁”字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以及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等。

  三、重点工作安排

  全省清理排查工作2020年9月开始,2021年3月底前结束,按照健全机制、信息报送、分类处置、总结报告四个环节组织实施。深圳市清理排查工作可参考本通知有关要求自行安排。

  (一)健全机制(2020年9月上旬)

  本次清理排查省级不再设立专责小组。各地沿用全省商业保理行业清理排查组织实施架构,牵头辖内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较多、清理排查任务较重的地级市,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清理排查工作。

  (二)信息报送(2020年11月30日前)

  省内融资租赁公司自行登录广东省地方金融数据快报系统(下称省快报系统,网址:https://fdrs.gzclearing.com:8088)填报机构基本情况和相关经营数据,以及2019年以来的纳税记录、社保记录等;上传诚信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信息、经审计的2018和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未注册省快报系统账号企业,可向属地金融监管(工作)局申请注册后提交资料。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由其总公司填写《广东省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广东省设立机构信息统计表》(附件1)后,发送至联系邮箱(dfjrjgj_jgec@gd.gov.cn)。属地金融监管(工作)局负责上述机构的清理排查,并督促其向总公司报告清理排查情况,填报附件1表格,机构属于“失联”状况的,应在总结报告中加以说明。上述机构的系统录入事宜,待清理排查结束后明确。

  (三)分类处置(2021年3月15日前)

  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遵循《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

  1.各地市金融监管(工作)局应及时对企业上传快报系统的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通知企业补正。对如实、完整提交材料,符合《暂行办法》基本要求的可视为正常经营企业,纳入日常监管名单,其他的为非正常经营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纳税、社保缴纳记录时限可适当放宽。未在快报系统报送材料的或租赁资产为0的企业可视为非正常经营企业。

  对视为非正常经营的企业应事前统一公告(公告样式附后,具体内容可根据各地级市清理规范情况进行调整),审慎处置,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清理排查期间,发现存在信访举报、违法违规等情形的企业,各地市金融监管(工作)局应牵头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并根据企业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移送属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特别是对借融资租赁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要抓早抓小,严厉查处。对从事汽车融资租赁、可能存在涉众风险的企业应重点关注。

  3.各地市金融监管(工作)局可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三章监管指标有关条款,指导当前经营状况与上述条款要求不符的企业进行先期整改,逐步实现合规经营,满足监管标准要求。

  4.省内融资租赁公司过渡期设置,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等,本次清理排查暂不涉及,下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再作安排。

  5.清理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市金融监管(工作)局应填报《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信息统计表》(附件2)。

  (四)总结报告

  各地市金融监管(工作)局应对此次清理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研判属地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并就下步全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总结材料和《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信息统计表》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局。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市场主体权益。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清理排查工作,摸清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市场主体底数,处置“失联”“空壳”企业。核查过程要严密组织,多方查证,避免因工作不实不细引起分类处置不当。要结合清理排查,加大对融资租赁特色功能的正向引领,推动行业在助力“六保”“六稳”、服务“双循环”、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牵头相关部门联动。要增强职责意识,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多部门联动,吸收借鉴商业保理行业清理排查和规范管理中的积极做法,提高清理排查工作的质效,有条件的地市可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模式。要加强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的外省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工作支持。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要克服疫情影响,采取召开网上宣讲会、印发宣传手册、网站公告等方式,组织融资租赁企业深入学习《暂行办法》,引导企业知悉监管标准要求,自觉参与清理排查。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企业复工达产,主动了解企业困难诉求,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以行业发展促进《暂行办法》有关监管标准要求的落实。


附件1:广东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广东省设立机构信息统计表.xlsx  

附件2: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信息统计表.xlsx

附件3:公告样式.docx

阅读原文:http://gdjr.gd.gov.cn/gdjr/zwgk/tzgg/content/post_3077791.html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9月1日